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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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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精要

2024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在政策文件中提出: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二、制冷行业摘要

在政策文件中,与制冷行业深度相关的产业包括:

1.1.10高效节能磁悬浮动力装备制造

包括磁悬浮离心鼓风机、磁悬浮透平真空泵、磁悬浮离心制冷压缩机、磁悬浮低温余热发电机、磁悬浮空气压缩机、磁悬浮蒸汽压缩机、磁悬浮飞轮储能等装备制造。

1.1.13高效节能低碳商用设备制造

包括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机组、热泵机组、单元式空调等商用设备制造。产品能效不低于《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GB 26920)、《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等标准中1级能效水平。商用制冷器具、冷水机组、热泵机组、单元式空调等商用设备应使用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GWP)较低的制冷剂,并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1.14高效节能低碳家用电器制造

包括节能型房间空调器、空调机组、电冰箱、电动洗衣机、空气净化器等。家用电器制造。产品能效不低于《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4)、《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2)、《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6893)等标准中1级能效水平。房间空调器、空调机组、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应使用消耗臭氧潜能值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较低的制冷剂,并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1.17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制造

包括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低温烟气余热深度回收装置、窑炉余热利用装置、基于吸收式换热的集中供热装置、循环水及乏汽余热回收大型热泵装置、高效换热器、高效蓄能器、高效冷凝器等设备制造。热交换器能效不低于《热交换器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R0010)中1级能效水平,其他余热余压余气利用设备需满足对应能效标准要求。

1.3.2汽轮发电机组系统能效提升

包括以提升汽轮发电机组能效为目的,对汽轮机通流部分、冷端系统、锅炉受热面及烟风系统、运行控制系统、热力及疏水系统、辅助电机等设备或系统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

1.3.5余热余压利用

包括采用饱和蒸汽发电、烟气余热回收利用、煤气回收利用等技术,回收工业生产过程低品位余热余压余气等能源资源用于发电、工业供热或制冷、居民供暖或生产工艺再利用的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余能利用需符合《工业余能资源评价方法》(GB/T1028)、《工业余热梯级综合利用导则》(GB/T 39091)等标准规范要求。

4.1.5核电装备制造

包括百万千瓦级先进压水堆核电站成套设备,快中子堆和高温气冷堆核电站设备,模块化小型核能装置,核应急装置,核级海绵锆、核级泵、核级阀、百万千瓦级核电系列用锆合金包壳管、换热管、核电用钛合金管道及其管配件和核动力蒸汽发生器传热管用特材等辅助设备,核电用防辐射材料,铀矿开采、铀纯化转化、铀浓缩等设备,高性能燃料元件,铀钚混合氧化物燃料制备装置,数字化、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及反应堆、测量报警保护系统等辅助设备,先进乏燃料后处理装置,核辐射安全与监测装置,核设施退役与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装置,铀、钍伴生矿综合利用设备等制造。

4.1.7地热能开发利用装备制造

包括地源热泵、高温地热热泵、地热吸收式制冷、中低温地热发电、地热干燥及热水供应等系统和装备以及地热防腐防垢关键设备、深层地热闭环工质循环采热装备等制造。

4.1.11新型储能产品制造

包括能量型、功率型储能产品(含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设备等)及系统集成、辅助技术设备等制造。能量型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包括压缩空气、重力、锂离子电池、铅炭电池、液流电池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水系电池等新一代高性能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储热蓄冷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功率型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包括超导、电介质电容器等电磁储能技术产品及系统集成,超级电容器、飞轮储能产品及系统集成;辅助技术设备包括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能量智能管理系统、安全预警与系统防护技术设备、先进冷却与消防技术设备等。

4.1.12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装备制造

包括用于可再生能源制氢的碱性电解槽、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槽、固体氧化物(SOEC)电解槽、阴离子交换膜(AEM)电解槽、质子交换膜、双极板等装备,高压气态、低温液态、固态、深冷高压、有机液体等形态的氢储运所需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塑料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管道、氢气阀门等装备,氢气压缩机、加氢机等加氢站装备,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阴离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直接甲醇燃料电池、碱性燃料电池、熔融碳酸盐燃料电池、磷酸燃料电池、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及氢燃料电池系统关键部件,使用清洁低碳氢的氨合成塔、炼化加氢装置等用氢成套装备等制造。

4.2.9热泵设施建设和运营

包括空气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高温地热热泵、高温空气能热泵、余热热泵等热泵供热(冷)设施建设和运营。

4.3.1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工程建设和运营

包括以优化整合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资源,构建源网荷储高度融合的新型电力系统为目的的区域(省)级、市(县)级、园区(居民区)级源网荷储一体化工程建设和运营;为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利用多种资源组合优势、提高电力系统运行稳定性的风光储一体化、风光水(储)一体化、风光火(储)一体化等多能互补系统建设和运营;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园区建设运行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高效热泵、新型储能、氢能、余热余压、智慧能源管控等一体化系统,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高比例消纳,促进多能高效互补利用的工业绿色微电网建设和运营;采用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智能微网等技术建设运营的终端一体化供能系统设施建设和运营,且设施综合能效应不低于70%。需符合《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16〕143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3.8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

包括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地热能供暖制冷等分布式能源工程建设和运营。天然气或其他化石能源驱动的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能源系统和工程项目的节能率需符合《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的节能率第1部分:化石能源驱动系统》(GB/T 33757.1)要求,相关系统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需符合《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设计导则》(GB/T 39779)要求,相关系统和工程项目的制冷、供热单元和动力单元需符合《分布式冷热电能源系统技术条件》(GB/T 36160)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4.3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和清洁高效支撑性调节性电源建设

包括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项目,机组改造需符合《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519号)、《关于做好2022年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662号)等国家和省级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在促进新能源消纳利用、保障电网运行安全中发挥支撑性调节性作用的60万千瓦级及以上清洁高效超超临界煤电机组建设,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应低于270克标准煤/千瓦时(水冷机组)、285克标准煤/千瓦时(空冷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要分别达到30%(非供热期)和40%(供热期)。

6.1.3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和运营

包括提高建筑外墙、屋顶、门窗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改造活动,提高采暖、照明、通风等建筑用能系统效率的改造活动,以建筑中央空调系统、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开展的绿色高效制冷改造活动,提高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建筑终端用能电气化水平的改造活动,提高建筑智能化运行水平的改造活动,采用综合性能调适、能耗监测、设备设施精细化管理等措施实现建筑高效低碳运营的活动等。改造运营活动需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 176)、《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既有社区绿色化改造技术标准》(JGJ/T 425)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需采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保障建筑品质的绿色施工方式,符合《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建办质﹝2021﹞9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等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绿色高效制冷改造活动需采用消耗臭氧潜能值为0和全球升温潜能值小于750的绿色低碳制冷剂,并符合《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的要求。

6.1.5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

包括利用建筑屋顶、墙面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向建筑提供电力,以及利用热泵、太阳能热水装置等设施向建筑供冷、供热、供热水等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设计、建设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活动。需符合《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太阳能光伏玻璃幕墙电气设计规范》(JGJ/T 365)、《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 5036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标准》(GB 5049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 50801)、《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应用技术导则》(建标〔2020〕66号)、《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柔性直流输电换流站设计标准》(GB/T 51381)、《柔性直流输电成套设计标准》(GB/T51397)等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6.2.9多式联运系统与公转铁、公转水建设和运营

包括集装箱、大宗货物、冷链物资、汽车整车、邮件快件等物资多式联运系统建设和运营,综合货运枢纽、铁路专用线建设以及促进公转铁、公转水的港口集疏运通道等相关设施建设和运营。

6.3.1绿色物流枢纽、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

包括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综合物流枢纽或大型物流园区、货物集散中心绿色化改造和运营,邮政快递营业场所和处理场所等物流场所绿色化改造、建设和运营,零碳物流园区建设和运营。

6.3.2绿色仓储设施(含冷库)建设

包括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的大型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用绿色低碳高效制冷剂、保温耗材的大型冷库建设和改造。

6.3.4绿色物流技术设备应用

包括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轻型物流车辆、中重型卡车购置,新能源叉车应用,智慧货运信息平台或系统建设和运营,数字化智能化邮政快递信息系统或平台建设和运营,城市寄递系统建设和运营,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和运营,可循环快递及货运包装生产和规模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物流周转箱规模化应用,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建设,符合冷链物流特点的蓄冷周转箱、保温包装、保温罩等应用。

6.6.3数据中心节能改造

包括数据中心的供配电系统、制冷系统、运行控制系统、其他辅助系统等的节能改造。

三、政策完整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证监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育壮大绿色发展新动能,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基础上,结合绿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形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各自区域、领域发展重点,以《目录》为基础,出台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给予鼓励支持,为相关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可以《目录》为基础,根据工作实际制修订细化目录、子目录或拓展目录,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更好支持相关产业发展。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目录》与相关支持政策的衔接。《目录》印发实施前已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仍可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执行;《目录》印发实施时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但未开工的项目,产业类别认定可自行选择按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或《目录》执行。

四、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推动绿色标准国际合作,逐步建立《目录》与相关国际绿色标准之间的互认机制。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符合《目录》要求的境内项目或活动以及企业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境外地区的项目或活动提供金融支持。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进展、资源环境状况、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信息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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